代理委托單位每月按時、準確地向員工發放工資,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;代理辦理養老關系的轉移、調檔和退保手續。
意義:
1) 企業與代理公司簽訂人事委托代理協議,從而避免企業因勞動政策不熟悉而產生的勞動爭議與勞動糾紛。企業可以從煩雜的人事管理業務中解脫出來。全身心的投入到企業經營和市場開發中去。
2) 有極強工作能力和豐富工作經驗的專業工作人員提供專業服務,使企業能更好的進入良性運作當中去。
3) 與政府職能部門良好的溝通與協調,為勞動者、企業、政府機關架起溝通橋梁。
4) 推行人事代理制可以克服“小而全”、“大而全”重復建設造成人力資源浪費的弊端。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法治化,社會化和專業化程度。